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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银行保险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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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来一些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来文反映,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企业所属县级支行(相当于汇总纳税四级成员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要求对县级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监管级次和纳税申报上划到地、州、市分行(相当于汇总纳税三级成员企业)。为此,区局为切实加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100%投资的分支机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后,由二级成员企业在三个月内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调整成员企业汇总纳税范围和监管级次,一经发现,追究执法责任。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省级国税局规定;因经营状况变化,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就地预交比例。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问题的请示,区局不再依次批复,请按此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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