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6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特定单位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新疆电力公司《关于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函》(新电财[2002]3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经研究,对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改制后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