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3]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特定单位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电信集团新疆自治区电信公司《关于新疆电信公司2002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请示》(新疆电信[2003]16号),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集团省级电信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中国电信[2002]369号),经审核,该企业2002年度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应计提的工资总额标准为21768.8万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中国电信集团新疆自治区电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