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人社部函〔201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其他经济法规 |
【法规层次】 | 所有行业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函》(新人社函 [201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和你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区201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请你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