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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2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营业税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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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乌国税发[2003]53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范围,因此不能冲减其应收未收利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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