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3]2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营业税 | |
【法规层次】 |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乌国税发[2003]53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范围,因此不能冲减其应收未收利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