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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营代维收入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函[2004]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营业税
【法规层次】 高新技术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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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代营代维收入减除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新疆电信实业[2003]156号),要求对其为新疆电信公司代营代维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予以明确。经调查,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0年12月由原新疆电信公司主辅、主附分离成立的,主要受新疆电信公司委托,承担新疆电信公司的线路维修和代营主业等业务,属于劳务派遣组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额问题的第十二条规定,对新疆实业电信公司为新疆电信公司开展的代营代维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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