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13]1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格申请认定问题
(一)试点实施前申请认定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6月25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书面审批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批量认定操作。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为2013年8月1日。
(二)试点实施后申请认定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新开业试点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混业经营纳税人认定问题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
三、不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实施前,上述纳税人在6月2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相关手续。试点实施后,上述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一式两份),经认定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不申请的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的,应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六、试点实施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含)。
新疆国税局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