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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营业税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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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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