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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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现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1月至12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参照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进行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三、新开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于6月2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办理不认定手续。
七、试点纳税人应申请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主管国税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认定手续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