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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4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特定单位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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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在库尔勒)、新华印刷三厂及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八艺印刷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220工厂)印刷的中小学课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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