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4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特定单位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在库尔勒)、新华印刷三厂及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八艺印刷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220工厂)印刷的中小学课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