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发[2003]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房地产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有关预售款收入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 “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 中用于计算当期预售收入利润额的利润率,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 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在8%-11%的幅度内确定。
三、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