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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特定单位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税前列支的请示》(联通疆字[2002]610号),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在全疆范围内进行调剂,即:广告费各地区(州、市)

    分公司在营业收入6%以内据实扣除,区公司本部在全区营业收入2%以内据实扣除,全区汇总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保持在全区营业收入的8%范围内;业务宣传费各地区(州、市)分公司在营业收入0.4%以内据实扣除,区公司本部在全区营业收入0.1%以内据实扣除,全区汇总在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保持在全区营业收入的0.5%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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