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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4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交通运输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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