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乌地税函[2003]2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近几年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更名、迁址、乡改镇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部分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如下:

    1、达板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2、安宁渠镇、水西沟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3、原南山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五调整为百分之一。

    4、其他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