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乌地税函[2003]2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近几年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更名、迁址、乡改镇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部分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如下:
1、达板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2、安宁渠镇、水西沟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3、原南山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五调整为百分之一。
4、其他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