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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建设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3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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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我区供热企业普遍存在向新增容用户按建设面积收取供热建设贴费的问题,供热建设贴费主要用于对热源、热网的建设和改造,以保证稳定地向用户输送热力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热建设贴费应作为热力产品的价外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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