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5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特定单位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