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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肠衣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5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据反映,各地对啤酒花颗粒、肠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啤酒花颗粒、肠衣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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