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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2004]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商品流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产品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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