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产品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