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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新地税发[2008]2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特定单位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40号),对有关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的审核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各地接此通知之前已上报区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局也不再审批,具体审批由各地按《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40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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