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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6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务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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