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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改制评估负资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地税函[2004]1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形成的净资产为负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产权转让过程中改制评估形成纳税人净资产为负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照税法规定做好改制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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