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函[2004]1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形成的净资产为负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产权转让过程中改制评估形成纳税人净资产为负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照税法规定做好改制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