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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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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关于申请确认建行新疆区分行2002年宣传费、招待费的报告》(建新函[2002]394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及《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2]66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864万元、业务招待费576万元。各二级行及分行机关应在自治区国税局审核调剂后的限额以内据实扣除(详见附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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