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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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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乌国税发[2002]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1996年度和1997年度未收回的应收利息已挂帐满三年以上,形成坏帐损失97,516,171.16元(详见附表),准予在2002年度税前扣除;该营业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损失73,423.42元不符合规定,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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