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6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
【法规层次】 | 特定单位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纳税办法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17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