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6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表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和稽查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解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融入到工作实践中去。
二、要加大《解释》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将此文转发给各出口企业,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二是要在新疆媒体上宣传《解释》,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勇敢地同骗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要结合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要适时选择一些典型骗税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重大和典型案例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