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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3]3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层次】 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市)、昌吉、巴州国税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00号)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乌鲁木齐分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和检查。当地国家税务局要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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