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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逐步启用网上申报与网上认证系统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事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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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发文时间」20050930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以纳税服务平台为基础,在全疆范围内向纳税人提供网上纳税申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具体内容

    目前,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厅以及网上、电话、手机短信等办理纳税申报的途径,供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因特网上登陆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将当期申报数据录入电子申报表中并传送至税务机关服务器,经税务机关接收和处理后,通过纳税人事先与银行签订的扣款协议自动完成划扣税款的申报方式。

    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上提供的网上认证系统,自行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通过电子扫描设备录入或手工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将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服务器,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认证方式。

    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系统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网上申报的适用范围

    网上申报系统涵盖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目前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全部税种。

    (二)网上申报适用对象

    1、增值税纳税人(主要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银行批量扣税的个体“双定户”除外);

    2、消费税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网上认证系统的适用对象

    网上认证系统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四)网上认证的使用原则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网上认证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方式;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扫描录入或手工录入方式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三、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系统的启用时间

    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系统,目前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吐鲁番地区的纳税人已可使用。2005年10月以后在塔城、阿勒泰、博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八个地州开通使用。

    四、有关设备、软件的使用和服务

    新疆国税系统使用的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系统采用B/S(Browser/Server)结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制《纳税人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确认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并在自治区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平台中进行审批结果信息录入,完成用户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发行后。纳税人可登录新疆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选择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网上申报、认证的相关软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登陆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进入“办税指南--纳税申报”栏目,查询、下载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系统的操作说明及相关培训资料。

    纳税人确因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正确使用软件和设备的,可自愿选择参加软件开发商(网上申报、认证)和扫描仪供应商(扫描仪的使用)组织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

    五、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及扫描仪使用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及扫描仪使用过程中可拨打电话或登陆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具体联系如下:

    (一)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全疆统一号码,疆内任何地州市拨打均按市话)。

    (二)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地址:www.xj-n-tax.gov.cn

    (三)新疆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商):咨询电话95105102

    (四)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扫描仪供应商),其新疆总代理为:乌鲁木齐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991)2316326 23369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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