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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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