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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塔指石油企业在喀什地区提供劳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特定单位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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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二勘四勘在喀什地区柯克亚构造提供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函[2002]236号)收悉。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二勘探公司、第四勘探公司为新疆石油税收管理局南疆分局管辖企业,已在南疆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其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南疆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的分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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