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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发[2002]1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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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区局决定对全区增值税起征点限额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0元;按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80元。

    二、本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四字[1994]4号)文件中对增值税起征点的限额规定停止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进行清理,凡销售额不够起征点的一律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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