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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8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1-29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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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扶贫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战略、措施和自治区扶贫标准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职责。
        (三)增加编制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协调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工作,编制实施扶贫移民、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和贫困户建档立卡职责。
        (四)增加研究建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机制,指导贫困地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职责。
        (五)增加信贷扶贫工作的协调管理职责。
        (六)增加对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职责。
        (七)加强组织开展自治区扶贫开发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扶贫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编制国家和自治区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制定完善扶贫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管扶贫开发项目。
        (四)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协调管理信贷扶贫工作。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科技扶贫,协调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工作;编制实施扶贫移民、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规划,组织重点区域扶贫开发,研究建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机制,指导贫困地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
        (六)组织协调并开展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央定点帮扶新疆、自治区定点帮扶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协助有关部门向贫困地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
        (七)开展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反贫困交流合作,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
        (八)制定新疆扶贫标准方案,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负责贫困户建档立卡管理,配合开展扶贫审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扶贫考核评价、扶贫经验交流、扶贫信息搜集、扶贫宣传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扶贫办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参与扶贫开发重大决策的调研,起草扶贫开发政策法规、综合性文件;负责扶贫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搜集和扶贫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业务考核检查;评审实施科技扶贫项目;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规划处(产业扶贫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扶贫项目计划;研究拟定扶贫地区扶贫标准;制定完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小额信贷扶贫政策,管理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开展移民扶贫、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及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编制全区产业化扶贫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工作;研究产业化扶贫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组织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协调扶贫龙头企业信贷资金及扶持事宜;指导培训中心、扶贫龙头企业联谊会工作。
         (三) 统计督查处
        负责扶贫开发统计、贫困户建档立卡管理和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贫困监测,监督检查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扶贫开发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项目管理费管理工作;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社会扶贫处
        负责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工作;负责东部省区对口帮扶我区的扶贫协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贫困地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组织开展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编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培训、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指导和实施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负责贫困地区人才资源库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管理,开展自治区扶贫系统干部的专业知识等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档案管理等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扶贫办行政编制为20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工勤人员列事业编制4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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