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做好2013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93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07-08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72号


关于做好2013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力度

  (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入伍和就业服务、援助等方面的社保补贴、生活补贴、培训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落户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和集中检查,制定改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对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制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三)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借助各类新闻媒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家庭及个人,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实施“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计划”,围绕自治区“千百亿”工程,最大限度增加就业容量。发改、经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拉动就业的政策,政府投资、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设置中要同时设定吸纳就业指标,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节中要同时论证安排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措施,项目确立、开工建设时要同时确定并启动就业实施方案,项目正式生产运营时要同时兑现就业承诺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制度。落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用人员中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发挥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五)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地方民族特色企业发展,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六)结合基层公共服务需要、编制和财力实际,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社会管理、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农业服务、城镇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实施服务岗位分类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满2年且继续在本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级保障性住房的范围。扩大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募规模,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促进服务期满大学生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事业单位新招用工作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从企业、基层就业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

  三、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自治区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创办企业,其新建、技改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九)加强高校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十)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和实训,创业孵化基地要主动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十一)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引导性培训、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调整和拓展职业培训范围,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向社会公布。在全区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促就业专项计划”。

  (十二)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引导性培训、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十三)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的科学设置,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落实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与在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比500的规定。切实解决高校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问题,稳定高校专兼职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十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制作工作指南或手册,统一服务项目和内容、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自治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供需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推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网上签定协议,降低求职成本。

  (十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合作,面向高校毕业生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增强招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允许区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按现行规定和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全面落实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毕业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就业登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

  六、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九)在全区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十)各地要依托“新疆大中专毕业生实名就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制度,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并按户籍地层层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跟踪服务。

  (二十一)规范就业见习工作,以企业见习为主,重点开发企业见习岗位,分级管理见习单位,落实见习补贴政策。

  (二十二)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重点帮扶和指导,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和创业。

  (二十四)协调对口援疆省市,组织用人单位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纳入援疆省市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二十五)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招聘活动、招聘信息的监管,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企业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二十六)各地、各高校在组织校园招聘服务活动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规范签约行为,不得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二十七)建立自治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全面推行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八)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制定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中长期需求规划。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治区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实施“自治区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支撑计划”,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十九)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需求发布制度,对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隔年招生、停止招生。同时,调减年度累计未就业毕业生比例较高的专业招生计划。

  (三十一)开展“奋斗改变命运”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宣传,表彰奖励到企业、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引导家长、毕业生转变就业择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到企业就业和基层就业。

  九、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二)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继续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引导,积极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力争到年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三十三)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简化程序,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发改、国资、经信等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制定人才需求规划,督促企业落实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本月起到年底,各地要按月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