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6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2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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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66号
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购置更新车辆有关有项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经费预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经费统一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需购置、更新车辆,要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5号)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及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自治区财政厅编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该经费预算一经下达,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执行中一律不再安排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经费。
二、自治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有关规定。购置公务用车要先落实车辆编制,实有车辆超编的,一律不得再行购置,财政部门也不得安排经费。经过批准允许进行车辆更新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将原有车辆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更新车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