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75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5-1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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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42号
关于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残疾人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全区约16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区现有106.9万残疾人,其中有康复需求的约70余万,与国家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任务还非常艰巨。《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残疾人康复工作及援助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救助服务、技术保障三大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目标及自治区党委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起,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即:用三年时间、每年投资1000万元、每年康复救助1万名贫困残疾人。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治区每年从本级财政及彩票公益金中做出专项安排。
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对于改善我区残疾人的现状,实现残疾人事业的不断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各级卫生、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扎实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协作,落实资金和项目,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完成,使广大贫困残疾人切切实实得到实惠、实现康复。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