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6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6-22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37号
转发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
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厅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规范。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生人口未登记户口、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不齐全、不准确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城镇地区,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工作,确保人口普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现就我区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暂住人口和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地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掌握其实际情况,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要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区要绘制居民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
户口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3日至6月25日)。成立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和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要求,制定户口整顿具体实施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印制统计表格和宣传资料。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 年6月26日至8月15日)。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 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对户口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和登记项目差错,组织开展集中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 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做好户口整顿的数据整理、汇总工作,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健全管理制度。组织人员采取自查、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户口整顿资料的移交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基础,事关人口普查工作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双语人员,参与户口整顿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四、工作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完成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协调街道、社区落实抽调核查人员。
公安部门:按照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相关要求,负责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落实户口整顿信息的整理、归档,维护人口信息准确、鲜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口的登记工作,按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的监管,做好从业人员就业信息登记工作,提供翔实数据。
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下,负责组织实施所涉及街路巷及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安装工作。帮助公安机关协查当事人婚姻状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保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部门:负责梳理、核对违法犯罪人员、服刑人员信息,与各级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
建设与房产部门:负责做好房屋信息的登记工作,根据相关部门编制的街路巷、楼门牌号码登记、变更房屋地址。共同配合完成街路巷、楼门牌号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对居民住房的权属状况和住房条件进行统计汇总。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宣传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认知度和参与率。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的信息核对工作,提供相关土地资料。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在校学生的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工商部门:负责梳理、核对、提供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