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10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3-2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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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20号
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进一步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县城、城区)”,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和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绿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进行考核评审。根据考核评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乌鲁木齐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沙雅县、和静县、策勒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城、城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希望各地学习先进,扎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