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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6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1-08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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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9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权限范围的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设政治部和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工作处)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系统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文电、机要、收发、信访、编译、督查督办、统计、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对涉及监狱、劳教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监狱、劳教机关管理罪犯(劳教人员)、艾滋病防治、戒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牵头对全区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指导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承办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律师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审批;负责律师执业审批;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承担在疆的港澳律师管理工作;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负责公证员执业和公证员任命的审核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审核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副本寄送及台湾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副本查证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和监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监督、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处(对外称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承担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及上报;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承担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制处
        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审核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计财警务装备处
        指导全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以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政治部(警务部)
        政治部是司法厅党委和行政领导主管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系统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政治部下设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警务督察处。
        人事处 负责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领导班子和厅管干部的考核、管理,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
        宣传教育处 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负责全系统思想宣传和教育培训;负责全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组织政治理论研究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和行业创建工作;联系指导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警务督察处 负责全系统警务管理,承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警衔评授、晋升和警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及有关事务;负责全系统的警务督察,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监督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管理;负责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抚恤工作。
        机关党委(组织处)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全系统的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33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各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新党厅字〔2008〕55号),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治区司法厅合署办公,同意增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具体负责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不再挂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自治区司法厅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自治区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原承担的部分法律援助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厅机关。
        (四)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和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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