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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38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7-13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82号 


 

关于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落实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发〔2001〕20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信部联办〔2001〕242号)、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金融工发〔2000〕8号)、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国邮联〔2000〕304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9〕高检办发第35号)精神,顺利完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任务,现就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重要阶段。推广和普及普通话,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沟通交流、维护社会高效协调运转的语言环境是国家语言文字“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关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工作方针的必要手段,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提高全民族语言素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各行业系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进度,认真做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各地、各行业系统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同时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和办法,进行大力宣传。要以公务员为表率、以新闻媒体为示范、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与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普通话作为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用语、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系统、各部门要把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指定专门领导具体负责,选派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日常性工作,做到组织健全,领导到位,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确保测试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各行业系统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由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协助。现对自治区部分系统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时间作如下安排,其他系统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时间由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时间              系统
2008年        铁路、民航、文化
2009年            邮政
2010年            金融
2011年            检察
2012年          信息产业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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