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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228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4〕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4-01-13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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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5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制度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消防事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消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评选对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五条  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热心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  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的先进集体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建立和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社会效果突出;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三)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四)在本地区(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引领和示范作用突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成绩突出,有重要创新,经验在全区推广;

    (五)经常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消防文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成绩突出。

    第七条  申报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灭火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成绩突出;

    (三)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做出其他重要贡献。

    第八条  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活动,自觉传播志愿消防精神,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显著;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三)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四)积极推动本地区(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在消防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成绩突出。

    第九条  申报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多次参加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长期志愿从事灭火救援,灭火救援业务精湛,素质过硬,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事迹感人,成绩突出;

    (三)在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为抢救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负重伤或牺牲。

    第十条  申报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及时主动报告火警,为消防队到场扑救赢得宝贵时间,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举报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内容具体,且有关线索尚未被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县(市、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报地(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地(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对推选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工商、税务、人社、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对推选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无不良反映的,要在地(州、市)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审批。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州、市)上报的资料审核后,提交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第十三条  物质奖励标准为:先进集体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此奖。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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