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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73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01-28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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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6


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自治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进行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

  从2013年起,农机购置补贴方式由“农民差价购机、省级统一支付、企业结算补贴”改变为“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操作以县乡为主。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年度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共同制定《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及核实兑付基本程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标准,负责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补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实等,并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机械装备结构的实际,负责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及乡镇使用额度,并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县域内满足农民申购需求。县(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农机购机补贴对象及购置机具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购机信息及档案,并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及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本乡镇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要,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和所购机具,并负责公示补贴对象和补贴额度、核实购买机具、汇总审核上报补贴发放名单等。村委会负责受理上报购置及补贴申请。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分解责任,落实任务,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工作部署,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保证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核查机具等支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全价购机的金融帮助和支持力度,做好金融服务。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三)强化市场监管。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依法对农机经销企业实施《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管理。农机生产企业要从依法取得合格证的经销企业中自主确定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具经销企业名单。自治区将对违法违规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的金融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运管安全,使用高效,全额兑付购机农户。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廉政规定,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牧民、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收费,不得指定经销商。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及核实兑付基本程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补贴手续。

  (五)加大宣传培训。要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补贴程序规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强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操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方法,确保政策操作不走样。

 

2013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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