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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天山区与沙依巴克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38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函〔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6-01-11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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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3

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天山区与沙依巴克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山区与沙依巴克区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乌政发〔2013〕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现沙依巴克区管辖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天山区管辖。

    天山区与沙依巴克区调整后的行政界线走向为:北起红山路与河滩北路交汇处,向南沿河滩北路至西大桥,折向西沿西大桥至和平渠,再折向南沿和平渠至铁路,再折向西沿铁路至314国道,再折向南沿314国道至北纬43°41′35″、东经87°34′04″,再折向南至乌奎与吐乌大连接线,再折向西沿此连接线至种牛场中间公路,沿此路至种牛场蔬菜大棚前公路,再折向西沿此路至北纬43°39′50″、东经87°26′44″,再折向南至北纬43°37′37″、东经87°27′04″,再折向西南至北纬43°36′17″、东经87°25′29″,再折向南经北纬43°36′57″、东经87°28′00″至乌鲁木齐县与沙依巴克区行政区域界线止。具体行政界线以自治区民政厅的附图为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对涉及调整区域的行政界线要按规定勘定,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勘界决定、协议及标界图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按照土地资源集约优化原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此复。

 

                                                           201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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