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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433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8-21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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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101


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

    全面推进国家12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改革,积极鼓励支持38个自治区试点县开展改革试点和探索工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顺利通过国务院医改办专家组督导评估。出台《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时间和路径。成立了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经济运行分析专家组,完成12个国家级试点县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审核、测算工作。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师与居民契约服务,全区已有17个县市开展了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各试点县均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了县人民医院的功能定位,明确了功能职责。各试点县医院积极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完善医院运行的新机制,普遍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

    按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模式推进了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国家级试点城市克拉玛依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实施综合改革,开展了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测算工作。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全区以民营资本成立的医院总数已经超过500家,不同等级民营医疗机构总数已经超过4000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4万人,其中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平的二级以上民营医院超过10家。民营医院均享受了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部分地区民营医疗机构水、电、暖实行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近20%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同等医保报销政策。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2014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3.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68.5万人,居民医保285.1万人,参保率达95%。新农合参合人数1118.12万人,参合率达99%,贫困人口参合率达100%。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3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居民门诊大病统筹,通过设立起付线、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措施完善基金支付。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探索解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创新异地就医管理模式,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工作。已与陕西、海南两省开展了异地就医跨省合作,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区、市达到3个(含上海市)。

    继续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全区84个新农合统筹县(市)开展了按病种付费,20个县(市)开展了按床日付费,55个县(市)开展了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改革。县外、县级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较2013年同期相比,增幅明显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指标比例;住院目录外药品费用占医药总费用比例较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14%、1.07%和0.24%;住院目录外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比例较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了2.93%、1.41%和0.87%,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控费效果开始显现。新农合自治区、地、县三级即时结报率分别达到82.42%、92.79%、10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全区5个试点地区有114.43万城镇居民、292.17万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已为8278名城乡居民赔付5160万元。各试点地区积极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到当期筹资总额的5%以内。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进一步规范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程序,积极创新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式。全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且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当年药品零差率销售金额达39.3亿元,减轻患者费用负担5.9亿元。充分利用国家中药材扶持资金,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规模化药材基地建设。全区已有6家(5个红花中药材人工种植基地、1个甘草中药材人工种植基地)企业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AP认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的各项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区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95%。不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乡村医生待遇及养老政策得到落实,一般乡村医生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9600元和14400元。全区纳入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有11823名,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4.80%。全区乡镇卫生院门诊量较2013年同期相比上升11.13%;村卫生室门诊量较2013年同期相比上升了31.81%;乡镇住院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40.46%,县级占42.03%,地区级占12.23%,自治区级占5.28%,基本趋于合理。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进一步巩固稳定可靠、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流通环节基本药物质量安全。要求零售药店按照规定逐步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养护、使用等质量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基本药物供应秩序规范。推进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全区有23家药品生产企业(含在外省有增补品种的企业)对所有生产的基本药物实现了电子赋码,133家药品批发企业(综合性)、9家生物制品、疫苗专营企业已全部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实施核注核销工作。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已覆盖全区23个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79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至35元。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6.95亿元启动了城市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工作,实施了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并开展基线调查。全区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1749.97万人,建档率达90.98%;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85.86万人,规范管理率86.99%;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26.75万人,规范管理率83.94%,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1.96万人,在管1.63万人。

    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了项目地区24.37万和3.82万名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任务,对28.43万名农村孕产妇进行了住院分娩补助,为33.36万名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了叶酸。继续在全区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在南疆三地州实施的国家贫困连片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稳步推进。扎实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与各地签订了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94个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全区诊断治疗和登记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数完成全年任务的111%。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提高了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在基本卫生服务项目中所占比例。顺利完成两轮脊灰补充免疫工作,报告接种348万人次。安排部署全区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防控脊灰野病毒输入等重点工作,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肝炎、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监测工作,有效控制了部分地州麻疹、流脑疫情。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和“诺华—新疆高血压等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工作扎实推进并初显成效,已创建2个自治区级和1个国家级慢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累计完成HIV抗体检测400万人次,39.5万名孕产妇接受免费(HIV)检测。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完成7.4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占任务总量的106%。

    创新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自治区创新型中青年卫生人才培养项目和少数民族骨干培养项目工作深入开展,培养骨干人才251名。认真组织开展卫生适宜技术评审、巡讲工作,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1000人。统筹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193人,评审认定24家培训基地医院118个专业点,招收两批614名学员在16个培训基地集中培训。开展了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累计培训师资500人。

    卫生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完成自治区级和三个试点项目地州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工作,80%的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与区域卫生平台的接入,并实现部分数据传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专家论证。以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两个远程会诊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区230个医院的远程普通会诊系统及覆盖5个边远地州医院的远程高端清晰会诊系统建设完成,累计会诊病例突破12万例。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矛盾日益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够,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整体工作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地区对深化医改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思想认识有所松懈,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政策研究和落实的整体协调推进力度较弱。二是体制机制创新能力不强。对分级诊疗、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没有大的突破。三是医保、医药、医疗之间协同联动不够,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四是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各级医疗机构之间服务能力差异较大,卫生人才严重匮乏,信息化建设滞后。这些对全区深化医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果不加以纠正和解决,就会使我们改革取得的成效功亏一篑,使改革的步伐停滞不前,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全区各级医改领导小组的重视。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要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系列重要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康复服务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国。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区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2个地级以上城市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是:

    1.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推动人员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简化程序,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分别负责)

    4.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或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未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5.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各地按照我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要求,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6.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7.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9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任务是:

    1.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自治区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厅参与)

    2.逐步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研究探索大病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新疆保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总工会、残联参与)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在基金预算、总额控制下得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扩大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项目,增加报销比例,引导基层使用“简便验廉”医疗服务。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到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医疗服务定价等活动中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新疆保监局、中民医药局参与)

    4.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新疆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重点任务是:

    1.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贯彻落实外资办医政策。推进社会办中医民族医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2.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是:

    1.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抓紧制订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制订出台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形成统一市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3.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儿童用药的鼓励扶持政策,做好部分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民医药局分别负责)

    5.完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评审制度。大力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药械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国家出台的限制类、鼓励类目录,做好注册受理工作,对列入国家创新药范围的药品、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办理。加强技术审评能力建设,提高注册申报透明度,引导企业有序研发与申报,控制供大于求药品申报,加快临床急需用药受理审评效率。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推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的上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逐步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基层,康复进社区”。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1.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民医药局分别负责,残联参与)

    2.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基层首诊。总结经验,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1.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开展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3.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康复服务等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残联参与)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任务是:

    1.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为单位统筹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制订“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民医药局负责)

    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2015年度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申请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3.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积极推动基本医疗卫生地方立法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4.加强组织领导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地、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抓紧研究制订“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党委宣传部、军区联勤部卫生处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时间进度 
 1  制定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2015年7月底前完成
 2  制定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底前完成
 3  制定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  制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自治区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局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5  制定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6  制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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