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00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9-0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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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81号
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理国情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基本国情和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清全国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科学决策、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自治区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证,也是自治区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理国情普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三、时间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普查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方案制定、开展技术培训、卫星遥感影像获取和处理、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工作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入库及统计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并上报普查成果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将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配合专业普查队伍开展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由自治区负担的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础测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确保成果质量。各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要科学制定方案,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建立普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成果的完整、真实、可靠。
(三)履行保密义务。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有关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