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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38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2〕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2-03-09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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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2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并逐步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制定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自治区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自治区水利厅(水产局)负责强化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林果基地抚育管理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态健康果园”和“生态健康果品”的监管;配合农业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对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注册果园和林果基地输出产品的监管;会同农业、质监、环保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负责畜产品、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监测;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制修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负责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制定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原粮质量和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原粮质量;指导各地加快我区粮食执法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参与制定地方粮油标准,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指导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促进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进出境食品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要求,拟制订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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