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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2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3-3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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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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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3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2009-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范围,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保持不低于97%。2010年底,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使各类人员均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巩固扩面成果。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的衔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范围界定,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逐步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60%,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及县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0%),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从2010年起,40%的统筹地区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并出台全区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适当降低补偿门槛,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定更加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0%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内)。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地区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完善医疗救助方案,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便民快捷方便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完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就医地医疗服务监控和异地协作协查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消除户籍等原因造成的参保障碍,统筹解决农民工等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标准和基本规范的指导意见,出台新农合经办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程序,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地(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从2010年起,分别选择3-5家自治区级和5-10家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2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绝大部分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各类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迟于2010年3月底,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抓紧完成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将地产中医民族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各地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逐步建立稳定可靠、安全有效、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网点,扩大连锁经营在农村的覆盖面,使城市社区、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更加集中、透明和规范。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严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便民惠农的城乡药品供应网、安全可靠的药品监督网,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从2009年起,在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从2010年3月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面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八)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自治区将根据招标采购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全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县带乡、乡管村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重点支持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到2011年,城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区域,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做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工作,到2011年,完成4000名面向我区农牧区的定向招生工作。从2009年起,举办以向村卫生室培养中等医学人才为目标的专门性医学学历教育,采取全脱产和半脱产培养方式完成5000名专项招生任务。巩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继续实施全区17000余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12000名乡村医生的针对性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国家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用3年时间,招聘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到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机制,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我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医疗队增加到63支(含部队、兵团医院);每所城市三级和二级医院要与邻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支社政策,严格执行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必须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政策规定。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或造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解决。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各地要认真研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村医生)的补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2010年起,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要给予合理补助。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引进20-30个卫生适宜技术(含中医民族医医药适宜技术),并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引进适宜卫生技术的使用能力达到90%,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工作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在线医院管理系统建设,争取利用3年的时间完成全区乡镇卫生院在线医院管理系统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自治区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首诊制试点,建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逐步在全区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2009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2011年达到60%;2009年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2011年达到30%。

2.定期为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对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2009年对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系统管理率不低于60%,2011年达到70%。

3.为全区适龄儿童(含流动人口)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防控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流脑疫苗、甲肝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85%以上;炭疽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加强传染病的发现、登记、报告和现场疫点处理工作,提高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患者的追踪随访到位率和规范治疗管理率,加强包虫病等寄生虫病的防治,逐步降低传染病总发病率。2009-2011年,全区传染病总发病率年均降低3-5个百分点。

5.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发育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2009年全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70%,2010年达到75%,2011年达到80%以上。

6.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09年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70%,2010年达到75%,2011年达到80%以上。

7.开展城乡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2009年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奎屯市的社区和乡镇开展试点,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到2011年全区30%的社区和乡镇开展以高血压和糖尿病为重点的慢性病管理工作。

8.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2009年首先在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市、阿克苏市进行试点,2011年扩大到各地州市首府城市。

9.以“相约健康社区行”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平台,启动创建健康促进示范县(市) 活动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在自治区、各地(州、市)、 县(市、区)成立常设健康教育管理机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无烟环境活动,在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开展禁烟活动。切实加强对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四)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防控项目。2009-2011年以县为单位,保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在70%以上、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力度。2009年城乡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平均达到80%以上,2011年达到85%以上;2009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50%以上的高危人群,2011年达到70%以上;2009年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6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2011年达到70%以上;2009年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感染者60%以上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2011年达到70%以上;2009-2011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对感染艾滋病病毒90%以上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3.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项目,持续保持全区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预期实现消除麻疹目标,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持续下降。

4.继续实施推广使用加碘盐和目标人群应急补碘相结合的防控策略,2009年以县为单位,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2011年达到95%以上;8-10岁儿童尿碘含量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微克/升。

5.在全区农村实施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从2009年起,国家按每个农村妇女住院分娩4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09年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2010年达到96%以上,到2011年达到97%以上;2009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45/10万以下,到2011年下降到40/10万以下。

6.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2009年14个项目县(市)完成应查妇女数的20%,约7.1万人;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应查妇女数的40%,约28.9万人。

7.组织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2009-2011年对6个试点项目县(市)35-59岁农村妇女乳腺癌进行检查,每年完成1.2万名检查任务。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定期筛查等方式,逐步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探索适合我区乳腺癌筛查的优化方案,逐步向全区推广。

8.实施孕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2009年,以县(市)为单位孕龄妇女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到2011年,分别达到90%,90%和70%。

9.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2009年建立覆盖全区范围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实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

10.启动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2009年补种77万余人,2010年补种77万余人,2011年补种154万余人,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11.积极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2009年实施4000例手术,2010年至2011年逐年增加手术例数。

12.开展农村改水改厕项目。2009年新建60000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2010-2011年力争新建168000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到2011年使我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继续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2010-2011年完成6000份水样采集、监测任务,力争到2011年基本建立健全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网络。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疾控预防体系建设,充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防治队伍。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快全区乡镇卫生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利用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改善基层爱国卫生机构的工作设施条件,切实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年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自2009年起,国家和自治区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按人均不低于15元标准进行补助;到2011年,各级政府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20元。

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明确区域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规模、功能定位。选择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所辖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改革。
在试点城市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制约、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区情的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开展常见病临床路径的标准化诊疗方案的研究,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机制改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认真落实国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核定人员编制,补充人员缺口。逐步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全额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的县级医院的财政投入,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薄弱科室建设和重点学科发展的投入,逐步健全基层公立医院的专业学科,加大对儿科、传染科、精神心理科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财政投入等三种渠道予以补偿,通过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适当增加财政专项投入、“小步、快走”平稳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地改变以药补医机制改革。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建设规模,限制地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贷款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贷款,防止盲目发展。立足基础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特需病房设置数量不得超过总床位的5%,县医院在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建设规模内不得设置特需病房,确保公立医院的规模效益以及建设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坚持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按照分地区、分级的原则,制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鼓励、引导、支持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公立医院转制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指导性意见精神结合区域卫生规划,通过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等方式稳妥推进。

六、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二十四)加强部门配合。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发展改革部门是牵头单位,要积极深入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问题,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时,提出有关发展目标;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整体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并且督促各级财政予以落实;民政部门要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的就医难问题;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解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乡村医生养老等保障问题;人事编制部门积极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各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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