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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23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4-07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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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7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2007年12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08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争取在10月底前安置完毕。
  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和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情况及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确定技能培训内容,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四、尽快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设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期间,各地要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各地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各项待遇,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要求,着力研究解决制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瓶颈问题,为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自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于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内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地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编制和人事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要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技能培训经费;监察部门要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监察。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地要在巩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想方设法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和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确保不发生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要求,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项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随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保障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充分调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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