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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54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11-2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48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
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
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充分考虑资源地的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返还的内容
  本办法规定返还的税收是指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加工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返还额以当年实际征收入库数为准。
    二、税收返还的计算和返还
  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对矿产资源地的税收返还,以企业在矿产资源地采购矿产品金额占企业全部矿产品采购金额权重为依据,计算税收返还额。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返还。每一季度终了一个月内,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向矿产资源地和加工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矿产品采购金额、纳税金额等有关数据。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和矿产资源地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审核无误后,由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返还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划拨到矿产资源地财政部门。同时,将税收返还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每一年度终了,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划拨到矿产资源地财政部门。同时,将税收返还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税收返还的执行,对不按上述规定对矿产资源地进行税收返还的地州市,采取扣款方式,代为向资源产地补偿。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提供分地区矿产品采购金额、纳税金额等信息。企业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以及矿产资源地财政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有关财务信息。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负责确认税收入库数额。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向矿产资源地返还税收。
    四、其他各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地将加工产生的税收返还给资源地。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如遇中央、自治区财政税收政策调整,自治区将对该办法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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