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5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12-14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8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的原城市、农村、企业三支调查队职责,交由国家统计局管理。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对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州、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政府(行署)管理地、州、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负责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区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地(州、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二)负责有关自治区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及会务组织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督办和信访工作;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统计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承办统计行政许可审批、复议、诉讼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检查、监督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协调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之间、部门间的统计关系;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循环账户;开展全区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州、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参与全区农业普查;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交通运输、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工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参与全区人口普查;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司法、环境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州、市政府(行署)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统一管理监督国家及自治区划拨的全区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管理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全部经费及基建投资工作;协调管理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区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 101 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总统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