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14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5-0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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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5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
工作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起草的《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
为深入开展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根据《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分为经济调节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与政务管理、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3类:
(一)经济调节与经济管理类部门和单位(16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厅、审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科学技术厅、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社会管理与政务管理类部门和单位(16个):政府办公厅、教育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体育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类部门(10个):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考评内容
(一)履行职能职责情况(40分)
1.制定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职责明确,任务分解具体,方法措施可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15分)
2.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对口援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跟踪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得力,工作成效明显。(15分)
3.党委(党组)重视机关效能建设,研究制定效能考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全面、宣传教育有力、贯彻执行到位、检查整改落实、信息上报及时、资料收集齐全。(10分)
(二)加强制度建设情况(20分)
1.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切合实际、内容具体、实用可行,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5分)
2.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办部门、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向社会公开。 (5分)
3.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制定群众评议、领导评价、效能考评等制度,对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评议。(4分)
4.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分)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敷衍考评检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3分)
(三)提高效能效率情况(20分)
1.提高工作效率。优化部门单位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标准,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各项工作责任量化分解到位,治理“懒、散、庸、拖、贪”现象成效明显,工作效能得到提高。(4分)
2.规范行政审批(许可)。清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无擅自增加审批(许可)项目行为;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许可)事项。(4分)
3.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3分)
4.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主体明确、程序合法、依据正确、事实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3分)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上审批、报备、收费和公文传递等工作效率,发挥“服务、审批、监管、预警”功能效果明显。(4分)
6.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在服务窗口单位,推行服务对象现场无记名满意度评价工作,完善相应的服务条件和设施。(2分)
(四)改进工作作风情况(20分)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热情、为民解忧,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现象。(4分)
2.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自律、秉公用权、勤政清廉,无吃、拿、卡、要现象。(4分)
3.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对纪律松弛、自由散漫等现象有检查、有处罚、有整改。(4分)
4.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群众方式,深入基层和服务对象,察民情、解民意,解决实际问题;规范面向基层的检查评比活动;规范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精简会议和文件。(4分)
5.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畅通群众举报和投诉渠道,群众咨询、投诉事项以及上级转办的投诉件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4分)
三、考评方法
(一)自我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考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考核记录,半年组织一次考核。11月底前将部门单位年度效能建设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效能办。
(二)集中考核。由自治区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考核组,通过书面汇报、查阅资料、延伸检查等方式,对部门单位的效能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集中考核在年底进行。
(三)群众评议。群众评议分社会公众测评、部门互评和专项测评。
1.社会公众测评:委托统计调查机构,组织部门单位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测评。社会公众测评分占群众评议分值的90%。
2.部门单位互评:组织部门单位进行无记名测评。部门单位互评分占群众评议分值的10%。
3.专项测评: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部门单位和重点内设机构进行民主测评。专项测评发现问题实行扣分。
(四)领导评价。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放评价表,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五)察访核验。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投诉回访等形式进行检查和核验。察访核验分专项督查和暗访两种形式。
1.专项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暗访:组织效能监督员采取多种方式,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查访。
察访核验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典型问题予以公开处理并通报,视情况予以曝光,对重点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六)投诉查处。对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实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考评计分和扣分
(一)计分
效能考评基本分由集中考核分数、群众评议分数、领导评价分数三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
效能考评基本分=集中考核分数×30%+群众评议分数×60%+领导评价分数×10%。
效能考评综合评分=效能考评基本分-察访核验扣分-投诉查处扣分-突出问题加重扣分。
(二)扣分
根据本《细则》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评分标准》,对以下情况实行加重扣分。
1.被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专项通报批评的,扣5分/起。
2.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被一票否决的,扣3分/项。
3.部门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自办案件除外),扣3分/起。
4.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3分/起。
5.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起。
五、考核等次评定
效能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年度综合考评85分为优秀基准分值,得分在85分以上,从高到低排序,按当年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20%的比例评定优秀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60分为较差基准分值,得分在60分以下,从低到高排序,按当年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10%的比例评定较差部门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为合格等次。
六、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行政机关年度效能考评结果作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评价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予以公开通报,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与行政奖励、行政问责挂钩。
(一)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二)被评为较差的部门单位,年底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递交书面整改意见,由自治区分管领导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党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部门单位,经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四)部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责成所在部门单位做出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和辞退的处理,同时由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或在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效能告诫,并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本细则由自治区效能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