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421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07-28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5〕70号
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27号、〔2014〕50号),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承接27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6项)
2.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6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教育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
2 | 地、州、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 国土 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
3 |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环境 |
保护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
4 |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 地方 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 地方 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6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 地方 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7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 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8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地方 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9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地方 税务局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10 |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 地方 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11 | 权限内填堵、占用、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的审批 | 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此项为“权限河道管理审批”项目的子项 |
1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水利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此项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
13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14 | 三、四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15 | 三、四级煤矿救护队资质认定 | 煤炭工 业管理 局(煤矿 安全监 察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16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 邮政 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附件2: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7项)序
号项目名称审批
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教育厅《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经济和
信息化
委员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3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环境
保护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项并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4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交通
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此项并入“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项目5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6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此项并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畜牧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8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9草种进出口审批畜牧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2项合并为“权限内种子进出口审批”项目10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11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畜牧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2项并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12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项并入“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项目的子项1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项与“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的子项“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合并为“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14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此项并入“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项目的子项15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此项并入“会计从业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16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此项并入“权限内执业医师注册”项目的子项17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质量
技术
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18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煤炭工
业管理
局(煤矿
安全监
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此项并入“权限内核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项目的子项。将“权限内核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更名为“权限内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19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文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此项并入“权限内拍摄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审批”项目的子项20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1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司法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2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司法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4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5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通信
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6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住房
城乡
建设厅《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7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